(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斯有华与怀宁县马庙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有华,怀宁县马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斯有华,194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徐光明,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美玲,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县马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汪忠山,镇长。委托代理人:谢小锐,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庆,怀宁县马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斯有华与被告怀宁县马庙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斯有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斯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斯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