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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超元,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雪萍,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骅,董事长。淮南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向淮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000万元,并查封、扣押其固定资产3000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淮南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26日提交本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000万元,并查封、扣押其价值3000万元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太敏审判员  韩 耘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