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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泽国,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彭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公共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维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