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泽国,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彭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公共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维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