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姜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徐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