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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姜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徐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