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牟县潘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保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中牟县潘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官绪波,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保成,男,生于1957年1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潘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保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石保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潘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保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牟县潘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中牟县潘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