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193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被执行人叶某某,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已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294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湘财证券岳阳营业部刘某某名下的股票600720祁连山10000股,由叶某某分得6666股,由刘宇、刘素英各分得1667股;601558北辰实业10000股,由叶某某分得6666股,由刘宇、刘素英各分得1667股;601857中国石油4000股,由叶某某分得2666股,由刘宇、刘素英各分得667股,000591桐君阁15000股,由叶某某分得10000股,由刘宇、刘素英各分得2500股;000595西北轴承10000股,由叶某某分得6666股,由刘宇、刘素英各分得1677股(上述股票数额如有变动,则由叶某某分得三分之二,刘宇、刘素英各分得六分之一);泰阳证券岳阳东茅岭营业部叶某某名下的股票000595西北轴承4200股,由叶某某分得2800股,由刘宇、刘素英各分得700股,000720鲁能泰山4300股,由叶某某分得2866股,由刘宇、刘素英各分得717股,现金余额32.55,由叶某某分得21.7元,由刘宇、刘素英各分得5.42元(上述股票及现金余额如有变动。则按叶某某分得三分之二,刘宇、刘素英各分得六分之一的比例分割);刘某某在湘财证券岳阳营业部账户内的现金余额54799.39元,在建设银行的存款余额5933.01元,在首创证券岳阳南湖大道营业部账户内的现金余额0.38元,退还的保费3320元,以叶某某名义在中医院的集资款65251元,合计129303.78元,由叶某某分得86202.52元,由刘宇分得43101.26元(上述财产若有变动,则按叶某某分得三分之二,刘宇分得三分之一)。但被执行人叶某某、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或处分(抛售)湘财证券岳阳营业部刘某某名下的股票600720祁连山10000股,601558北辰实业10000股,601857中国石油4000股,000591桐君阁15000股,000595西北轴承10000股;二、查实泰阳证券岳阳东茅岭营业部叶某某名下的股票000595西北轴承4200股,000720鲁能泰山4300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同 高执行员 聂 登 高执行员 周 石 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