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住扶风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