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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住扶风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