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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紫玉诉赵品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紫玉,赵品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管字第14号原告:刘紫玉,女,生于1967年9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刚、魏昌兵(实习),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品煜,男,生于1985年12月25日,汉族。本院受理刘紫玉诉赵品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赵品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理由是:1、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而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2、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机场路常乐二段111号3栋2单元801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因该纠纷提起的诉讼,没有协议管辖的,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赵品煜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涪江路中段,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机场路常乐二段,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本案中,委托投资的对象是“步起”,不在江油辖区;受托人赵品煜银行卡开户行是某银行成都双楠支行,赵品煜也是用该银行卡在成都市辖区进行委托理财操作,因此合同履行地不属于江油市辖区。综上,被告赵品煜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俊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