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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常熟市恒通汽车修理厂与沈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恒通汽车修理厂,沈建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53号原告常熟市恒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墩塘路188号A区*幢。法定代表人王家力,厂长。被告沈建华。原告常熟市恒通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沈建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恒通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恒通汽车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恒通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