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元波与董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波,董洪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王元波,居民。被告董洪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波与被告董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洪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元波撤回对被告董洪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寇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