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王清广与田全鑫、田汉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广,田全鑫,田汉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881号原告王清广。委托代理人张成,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全鑫。被告田汉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广与被告田全鑫、田汉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广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王清广负担。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