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一)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景、黄婉玉等与冯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黄婉玉,冯惠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661号原告黄景,无固定职业。原告黄婉玉,柳州市明硕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渭来,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惠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陶建武,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黄婉玉诉被告冯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景、黄婉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黄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景、黄婉玉负担。审判员 全晓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