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50号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罗朝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启伍,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婧,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林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为3800元,由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