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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雁冰与姜凯,王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雁冰,王炳坤,姜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282-1号原告李雁冰。被告王炳坤。被告姜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雁冰与被告王炳坤、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道街123号5单元6层2号、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197号5单元8层2号房产,及担保人杨丽个人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54号1单元2层1号房产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告姜凯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80号6单元3层3号房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李雁冰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道街123号5单元6层2号房产档案;二、查封原告李雁冰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197号5单元8层2号房产档案;三、查封担保人杨丽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54号1单元2层1号房产档案;四、查封被告姜凯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80号6单元3层3号房产档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丽娟人民陪审员  郝淑梅人民陪审员  张生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