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格里岑科-奥列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47号罪犯格里岑科-奥列佳,女,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公民,1978年3月11日出生于俄罗斯联邦哈巴罗夫斯克市。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2003)昆刑三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格里岑科-奥列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格里岑科-奥列佳及同案被告人马卡罗娃-丹尼娅、达维多瓦-卡琳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9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以(2005)黑刑执字第9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28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8月23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46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42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对罪犯格里岑科-奥列佳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格里岑科-奥列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格里岑科-奥列佳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格里岑科-奥列佳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执行情况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格里岑科-奥列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格里岑科-奥列佳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犯罪性质,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格里岑科-奥列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