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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宋影,满城县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臭负担。审 判 长  张金刚代理审判员  卢 彤人民陪审员  李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