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田荣清与沈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荣清,沈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田荣清。委托代理人周利,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喜明。委托代理人兰杰,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田荣清诉被告沈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田荣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荣清撤回对被告沈喜明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田荣清负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舒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