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5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2015年1月1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罗菊萍,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罗菊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8月12日,被告人吕某受雇为王如田、王俊明开设在临海市杜桥镇松山小区6幢东灿的“捺六名”赌博场头望风15日,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望风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2000元。2014年9月初,被告人吕某受雇为XX开设在临海市杜桥镇松山小区的“捺六名”赌博场头望风5日,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至10月3日,被告人吕某受雇为XX、杨立华开设在临海市杜桥镇松山小区的“捺六名”赌博场头望风12日,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望风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4000元。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罚没票据,证人金某、李某、陈某、朱某甲、董某、朱某乙、王某、韩某的证言,同案犯王如田、王俊明、XX、杨立华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辩护人与上述相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