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司国成,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得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司国成、被告秦某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性格爱好存在很大差异,双方无法沟通,已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随原告生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秦某辩称,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偶有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虽然较短暂,但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夫妻关系维系了十余年,双方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现以双方婚后无法沟通、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离婚,本院难以准许。原、被告间偶有争吵在夫妻生活中实属平常,原告应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只要能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夫妻感情和好有望。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将婚生子教育成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刘得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