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87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新街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彝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现住大姚县。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李某某(2014)大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