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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蔡金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程紫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