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法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伟与潘勇、谭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法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韦伟,农民。被执行人潘勇,职工。被执行人谭玉珍,居民,系潘勇妻子。申请执行人韦伟与被执行人潘勇、谭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宜法执字第86号。截止2014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权利人韦伟借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10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在协议签订当日潘勇支付韦伟30000元,并定于2015年5月23日前再支付23000元给韦伟。如潘勇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韦伟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元(已垫付)、执行费666元及放弃剩余逾期利息和相关权利。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再庭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代理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覃 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