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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执行刘宪芬、盖云松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盖云松,刘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晓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东宝,职员。被执行人盖云松,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刘宪芬,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执行刘宪芬、盖云松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