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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诉张戴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戴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代表人:赵品全,职务行长。被告: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蒋 刚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粟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