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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杨建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杨建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广刑初字第36-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退休职工。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杨建军,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建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杨建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5,768.8元。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杨建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包含已给付的一万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 肃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