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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女,汉族,1963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63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梅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中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