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女,汉族,1963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63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梅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中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