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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任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兆成与张文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成,张文彬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任民初字第77号原告(反诉被告)吴兆成。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原告(反诉被告)吴兆成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洪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兆成、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原告为被告提供建房装修材料,并为被告安装地热,由原告提供所需材料并负责安装,原告为此支出26,500.00元,被告只给付原告15,000.00元,对剩余材料款及人工费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及人工费11,500.00元。被告辩称,承认欠款事实,但因原告所铺地热质量不合格,导致温度未达标,不同意给付该笔欠款。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张文彬反诉称,因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吴兆成铺设的地热质量不不合格,未达到相关标准,反诉原告重新对地热进行铺设,共计支出材料费及人工费10,711.00元,要求反诉被告给付此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找到原告(反诉被告)吴兆成,让原告(反诉被告)吴兆成为其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提供部分装修材料及铺设地热,原告为此支出材料款及人工费共计26,5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已给付15,000.00元,余款11,5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吴兆成提供部分装修材料,并按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要求交付工作成果,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告(反诉被告)吴兆成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应按约定及时给付报酬。双方对人工费及材料费总额以及拖欠的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辩称,原告(反诉被告)吴兆成铺设的地热质量不合格,因此拒绝给付剩余款项,并为此重新铺设地热,共计支出10,711.00元,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吴兆成给付的抗辩主张,因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未向本院提供原告(反诉被告)吴兆成铺设的地热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吴兆成1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张文彬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