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玉全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全,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229号原告刘玉全,农民。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郝会国,职务总经理。被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全诉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金伟速 录 员 周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