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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XXX与吕春梅、包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XXX,男,1971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告吕春梅,女,43岁,汉族,职工。被告包伟兴,男,45岁,蒙古族,职工。原告XXX诉吕春梅、包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XXX主动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1404.00元,减半收取702.00元,由原告XXX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