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家和与陈建体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和,陈建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赵家和,女,汉族,生于1936年3月8日。被执行人陈建体,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南溪罗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陈建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6元(大写:贰仟伍佰肆拾陆圆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