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许某、湖北洪伯金福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许某,湖北洪伯金福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57-1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被告湖北洪伯金福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学,该公司员工。原告曾某与被告许某、湖北洪伯金福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被告湖北洪伯金福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