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培与奚建斌、高青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培,奚建斌,高青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42号申请执行人董培,男,汉族。被执行人奚建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青鱼,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董培与被执行人奚建斌、高青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奚建斌、高青鱼向申请执行人董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2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从2013年11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及借款本金72000元按照与利率1.5%支付利息(从2013年11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640元、执行费840元。但被执行人奚建斌、高青鱼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奚建斌、高青鱼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奚建斌、高青鱼在银行的存款5009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