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艾爱根、张六等与胡爱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爱根,张六,胡爱国,张小兰,胡虞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保字第11号原告:艾爱根,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张六女,女,汉族,1969年6月1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胡爱国,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张小兰,女,汉族,1969年7月7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胡虞俊,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爱根、张六女诉被告胡爱国、张小兰、胡虞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爱根、张六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8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艾爱根、张六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爱国、张小兰、胡虞俊的银行存款835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张六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利群审 判 员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