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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12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关公乡。委托代理人辛云海,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米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20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关公乡。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