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高丽丽诉张连、路金德、路娟履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丽,张连,路金德,路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04号原告高丽丽,女,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王井新村59号,身份证:412327198509097126.被告张连,女,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叶庄北新村83号。身份证:412301195808082525.被告路金德,男,汉族,1958年7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叶庄北新村83号。身份证:412301195807172517.系张连之夫。被告路娟,女,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叶庄北新村83号。身份证:412301198305140564.系张连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丽诉张连、路金德、路娟履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瑛审判员 卢新言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佳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