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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马松涛与刘美菊、马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松涛,刘美菊,马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马松涛,男,1980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中兰,女,1981年6月9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系原告之妻。被告刘美菊,女,1959年3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沈丘县。被告马博,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松涛诉被告刘美菊、马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告无法搜集被告侵权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松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全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