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马松涛与刘美菊、马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松涛,刘美菊,马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马松涛,男,1980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中兰,女,1981年6月9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系原告之妻。被告刘美菊,女,1959年3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沈丘县。被告马博,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松涛诉被告刘美菊、马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告无法搜集被告侵权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松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全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