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执民字第24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桐庐县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华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桐执民字第2404-4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被执行人华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桐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华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华郑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华郑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依法委托桐庐盛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华郑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桂花路98-108号店面房内的座椅、餐具、冰箱等物品[四人桌36张、二人桌5张、上下床铺7张、升降椅18张、LP-POS5000型收银机2组、WJD-KY0858E型验钞机1台、彩色吊灯18盏、银色吊灯13盏、QR-120W/C3型中央空调6只、爱雪四门双温冰箱1台、不锈钢流水工作台23平方米等物品(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桐庐盛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桐盛估(2014)第F01号价格评估结论,司法处理价为124930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二次公开拍卖,但均因无人参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上述标的物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0万元抵偿其相应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华郑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桂花路98-108号店面房内的座椅、餐具、冰箱等物品[四人桌36张、二人桌5张、上下床铺7张、升降椅18张、LP-POS5000型收银机2组、WJD-KY0858E型验钞机1台、彩色吊灯18盏、银色吊灯13盏、QR-120W/C3型中央空调6只、爱雪四门双温冰箱1台、不锈钢流水工作台23平方米等物品(以现场实物为准)]作价1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上述物品所有权自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