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县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小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因不满铁岭县人民法院对其离婚案件的民事判决,上诉到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予以驳回。后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也未得到支持。耿某某仍然不满,自2014年初至5月,多次到北京市非访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多次予以训诫,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自2014年初至今,耿某某经常到铁岭县人民法院上访。在上访过程中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并谩骂、吵闹,阻碍办公通道,在法院信访接待室或办公通道内静坐、躺卧,长时间在法院滞留,甚至过夜,严重影响了铁岭县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某某因不满铁岭县人民法院对其离婚案件的民事判决,上诉到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予以驳回。后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的监督申请也不予支持。耿某某仍然不满,自2014年初至5月,多次到北京市非访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多次予以训诫,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自2014年初至今,耿某某经常到铁岭县人民法院上访。在上访过程中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并谩骂、吵闹,阻碍办公通道,在法院信访接待室或办公通道内静坐、躺卧,长时间在法院滞留,甚至过夜,严重影响了铁岭县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铁岭县人民法院(2011)铁县民三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铁民三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审三民申字第00831号民事裁定书,证实耿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铁岭县法院于2012年3月1日判决准予离婚后,被告人耿某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耿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耿某某再审申请。2、铁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铁检民行(2013)11号,证实被告人耿某某于2013年向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其监督申请。3、案件评查报告,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耿某某信访中提出的问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4、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5份,证实被告人耿某某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3月31日、5月6日、5月15日、5月16日到天安门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滞留而被予以训诫。5、铁岭市委市人民政府驻京信访站关于耿某某非访、倒流、滞留情况说明,证实耿某某因反映判决不合理等问题,于2014年1月15日、3月31日、4月27、28日、5月6、7日、15、16日持续,多次故意到中南海周边进行恶意非访登记,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截获,后送至北京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驻京控访稳控人员多次前去劝返,该人拒不合作,故意非访“倒流”、缠访闹访,执意滞留北京、恶意非访登记,给市委市政府施压,情节严重,行为恶劣,严重影响北京的社会治安秩序,给我市造成极坏影响,曾被北京公安局多次训诫。建议铁岭县公安局根据相关文件依法处置,以纠耿某某的违法行为,规范铁岭市进京访秩序。6、凡河镇政府息访协议书、铁岭县人民法院信访答复意见,证实2014年7月4日铁岭县政府救助耿某某50平回迁楼一户,耿某某同意此后就离婚一案不再提任何要求,不到各级部门上访,不申请申诉和仲裁,违反约定,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政府有权无偿收回救助楼房。之后,耿某某坚持到铁岭县法院就其离婚案件上访,铁岭县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告知其服判息诉。7、铁岭县法院及连某某、王某某情况说明三份,证实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耿某某与其他四位上访人在法院持续滞留自12月16日上午,铁岭县公安局干警现场劝说无果。8、铁县信联字(2015)4号铁岭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耿某某信访案件听证会会议纪要及备忘录,证实铁岭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于2015年4月30日就耿某某信访案件召开信访听证会,并形成纪要如下:耿某某离婚案法律程序突尽,其上访无意议,不予支持;法院在财产分割及孩子归属抚养无过错,判决无瑕疵,对其请求不支持;鉴于耿某某已同意息访前提下县政府提供救助性房屋(不属个人产权、不具有继承权),如继续上访,政府随时收回。产权属政府,信访局负责监管使用,耿某某只是暂时居住;鉴于耿某某不听劝阻,有缠访、闹访行为,并且干扰机关办公,由县公、检、法部门按寻衅滋事处理。9、照片8张,证实2015年5月4日耿某某在法院院长办公室门前滞留不走至下班后,院长做劝说工作及5月6日铁岭县政府领导在法院做其息访工作情况。10、铁岭县人导法院关于耿某某上访一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4日下午1时30分,耿某某强行进入法院七楼院长办公室门前静坐,对于院信访部门、党组成员及县信访局两名领导的劝说不予理睬。县公安局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进行体检时,发现其血压高不宜拘留,故给其购买药物后,送其回家。11、监控录像光盘1张,证实被告人耿某某经劝告仍在法院滞留不走至下班以后。12、证人刘某某、孟某某证言,证实其负责法院信访部门秩序,耿某某近一个半月内几乎天天来上访,有时坐在信访接待室,有时在门口趟着挡门,不满意就呆到晚上7、8点钟,口头谩骂法院工作人员、法院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堵着法院后门,堵法院工作人员进出,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牵扯大量精力对其看护,造成我们不能正常巡查法院办公区域,法院下班时在法院过夜,法院领导、工作人员、法警还得陪着他。13、证人尚某某证言,证实耿某某2013年开始因与妻子纪某某离婚案子上访,2014年初至今开始有非法滞留和吵闹行为。2014年12月16日,耿某某会同其他上访人樊某某、董某、高董某、李某在法院滞留不走,对院领导和工作人员,公安局内保科的人员的规劝不予理睬,直到第二天上午。2015年4月9日上午,耿某某和另一上访人董某从后门进入法院7楼院长办公室门前躺卧至晚上七点多才离开。2015年5月4日下午一点耿某某从后门强行进入法院七楼,到院长办公室门口静坐至晚上八、九点钟,经院领导规劝才离开。2015年5月11日耿某某在法院滞留到晚上五点多才被工作人员劝离。其到法院上访不是在信访接待室躺着就是坐在地上,滞留到晚上,甚至有吵闹、骂人行为,严重影响我院正常办公秩序。14、证人曲某某证言,证实耿某某经常到法院上访。2015年3月16日耿某某来法院上访,其和法警队副政委李甲陪同赵某副院长做其工作,晚上八点多钟其和李甲开车送其回家。其要求法院给其解决事,不解决就在法院住,牵扯法警队大量精力,造成办公秩序混乱。15、证人王某某(法院法警)证言,证实耿某某是法院老上访户,经常来上访,并在信访接待室长时间逗留,法院工作人员已经下班的情况下滞留法院不离开,致使法警经常加班留在法院陪着他,对他进行劝解。有时嘴里经常骂骂咧咧的,在信访接待室地上一躺,严重影响单位秩序。2014年12月15日其与董某、樊某某、李某等上访户携带行李强行进入法院,从上午一直到下班还滞留不走,致使晚上值班照看至2014年12月16日上午。16、证人连某某证言,证实耿某某因为离婚的事到法院上访,2014年初耿某某到法院后就开始大吵大闹,甚至骂人,导致很多来法院办事的人围观。2014年12月15日其与董某、樊某某、李某等上访户携带行李强行进入法院,从上午一直到下班还滞留不走直至第二天上午。耿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我院正常工作秩序,其骂人,滞留行为给我院造成很多不良影响,牵扯正常的安保力量。阻止工作人员正常进出大楼,影响我们正常的工作。17、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是铁岭县信访局工作人员,耿某某是老上访户,2014年来的非常频繁,来上访时大声喧哗,有时嗓嗓咧咧的,2014年7月份铁岭县政府陈县长给其解决住房问题签订息访协议后就不到铁岭县信访局,去县法院上访了。2015年5月4日下午4点多其和同事郭某某到法院监控室看到耿某某在七楼办公区门口躺着,直到晚上九点多医院的救护车来把耿某某拉走。18、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县信访局工作人员,耿某某因法院判决其离婚案件多次上访。2014年7月县政府陈县长给耿某某解决住房问题,签订息访协议后,他去县法院上访,有两次持续到晚上七点多。最近两次上访是2015月4月末和5月4日,在法院办公楼七楼院长办公室门口躺着不走,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19、被告人耿某某供述,证实其因不服铁岭县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上诉到铁岭市中级法院被维持原判后,又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申请检察院监督而未被支持后,去北京上访八次,被训诫五次。陈县长做工作,与县政府签订息访协议后给其一套50平的房屋。此后认为政府只给一套50平的房屋没达到其要求,又于2014年9月份开始每周两三次去县法院两上访,开始白天去,下班时间就走。最近二个月有时下班也不走。有时躺在信访接待室地上住一宿,有时躺在信访接待室睡觉。为了让法院领导注意而去院长办公室门前趴下,骂过院长两次。有时大吵大嚷,生气时也骂几句。现在认识到自已行为有些过激,不应在法院下班了还不走,扰乱法院工作秩序。20、受案登记、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被告人耿某某多次在法院无理上访,吵闹、谩骂,长时间滞留,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国家正常社会秩序,情节严重,2015年5月13日在县法院信访接待室将其抓获2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耿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22、现实表现,证实其无犯罪前科,无劣迹,因离婚案多次上访告状,不听劝阻,依然非访。上述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其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予以采信。被告人未有证据提交。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信访为名,多次到北京重点非访地区走访、滋事,并因此被公安机关训诫后再次到上述地区走访,表达诉求,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同时在信访过程中不听从劝阻,实施谩骂、吵闹、阻碍办公通道、长时间滞留国家机关等行为,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没有前科劣迹,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耿某某禁止实施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禁止令期限为三年,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代理审判员 蔡 哲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