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瑞民与单既富、单联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民,单既富,单联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35号原告王瑞民,居民。委托代理人解立军,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既富,居民。被告单联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民与被告单既富、单联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民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