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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终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娴,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004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娴,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平,局长。上诉人王娴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报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娴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娴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王  琪  璟代理审判员 陈  金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怡书记员郝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