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钟伟祥与陆家源、陆家金、陆家芬、江陆英、江陆海、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伟祥,陆家源,陆家金,陆家芬,江陆英,江陆海,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钟伟祥,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朗头横溪村33号;身份证号码:4407211963********,系江门市新会区罗坑丰永轧钢厂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罗君丽,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芬,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家源,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藤县大黎镇平桂村古线组**号;身份证号码:4524231965********,系死者陆家深的弟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家金,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藤县大黎镇祥江村白石组**号;身份证号码:4524231956********,系死者陆家深的哥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家芬,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藤县大黎镇孟塘村都兵组3—*号;身份证号码:4524231966********,系死者陆家深的妹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陆英,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藤县大黎镇料南村那下组*号;身份证号码:4524231978********,系死者陆家深的妹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陆海,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藤县大黎镇平桂村古线组**号;身份证号码:4524231976********,系死者陆家深的弟弟。上述五个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陆耀汉,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藤县大黎镇祥江村白石组**号;身份证号码:4524231956********,系��述五位被上诉人的堂叔。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号。法定代表人:马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区雄艺,该局股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华,该局副股长。上诉人钟伟祥因与被上诉人陆家源、陆家金、陆家芬、江陆英、江陆海及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伟祥以与被上诉人陆家源、陆家金、陆家芬、江陆英、江陆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伟祥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伟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钟伟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陈敏婷代理审判员 董永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