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许某某,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系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代理人:周婵,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董某某,女,汉族,1978年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婵,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在昆明同一家单位上班认识,于2010年8月9日自愿登记结��,于2012年10月10日生育男孩许某某。原被告婚前仅是普通的同事、朋友关系,因到了结婚的年龄才结婚,感情基础脆弱。婚后,被告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双方缺乏沟通,夫妻感情平淡。2013年1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双方即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分居一年半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许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到许某某年满18周岁。被告董某某辩称:1、我不认可原告所说的双方婚前感情脆弱。双方是自愿且经过5年的时间才结婚的,并非来自外界压力而是基于感情;2、我之所以辞职是基于原告要求我回家照顾小孩;3、我不认可原告所说的我们分居的情况。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工作过程中认识,于2010年8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0月10日在湖北生育儿子许某某。原被告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至今已经有13年时间,积累了较深的感情。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感情总的来说是好的,近年来由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感情有些淡薄。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较好,不存在大的矛盾,愿意与原告和睦相处下去,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敬、互爱、互让、互谅,多以夫妻感情为重,相信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昌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