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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2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2-2336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爱红,刘昌久,汪强,王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336-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爱红。被执行人刘昌久。被执行人汪强。被执行人王淑平。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爱红、刘昌久、汪强、王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川商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爱红、刘昌久、汪强、王淑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亚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