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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古义柱与古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义柱,古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古义柱。被执行人:古义文。申请执行人古义柱与被执行人古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古义文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古义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城中分行62×××79账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古义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城中支行账号为62×××79的账户内存款1459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帐号:42×××5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