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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成安县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务磊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成安县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务磊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61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北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安县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成安县富康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路士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务磊,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被告成安县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务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艳涛审判员  刘金凤陪审员  唐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