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潦民小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余燚诉被告刘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余燚,刘艳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潦民小字第27-2号原告李余燚,男,汉族。被告刘艳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余燚诉被告刘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余燚以被告个人信息不准确,无法找到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余燚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余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余燚负担。审判长 吕民革审判员 刘 阳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