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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潦民小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余燚诉被告刘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余燚,刘艳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潦民小字第27-2号原告李余燚,男,汉族。被告刘艳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余燚诉被告刘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余燚以被告个人信息不准确,无法找到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余燚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余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余燚负担。审判长  吕民革审判员  刘 阳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