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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志敏与李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敏,李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667号原告孙志敏,男,1963年8月6日出生。被告李德,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敏与被告李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敏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志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