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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彬与贺洪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贺洪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杨彬,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9街区17栋6门1楼61中。被告:贺洪洋,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9街区14栋2门4楼28中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诉被告贺洪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