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彬与贺洪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贺洪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杨彬,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9街区17栋6门1楼61中。被告:贺洪洋,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9街区14栋2门4楼28中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诉被告贺洪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