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恢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芙恢执字第35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2)穗天法执字第5461号《委托执行函》委托向本院执行已经生效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5月27日,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的执行结案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宣告结束。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