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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6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世英与张军、刘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英,张军,刘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617-3号申请执行人:吴世英。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刘妍。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埇执字第00617号财产查封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经执行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妍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