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6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世英与张军、刘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英,张军,刘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617-3号申请执行人:吴世英。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刘妍。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埇执字第00617号财产查封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经执行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妍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搜索“”